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明确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认依据
(一)法律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二)“三定方案”规定。根据《中共铜仁市委办公室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铜委办字〔2019〕48号)第六条的规定,组建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碧江分局、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万山分局、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江口分局、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松桃分局、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印江分局、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玉屏分局、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沿河分局、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德江分局、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思南分局、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
二、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名单
依据上述规定,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设立的下列派出机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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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派出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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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碧江江分局 |
碧江区为民服务中心主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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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万山分局 |
万山区检测检验中心大楼6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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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江口分局 |
江口县双江街道象狮大道县委大楼1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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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松桃分局 |
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综合大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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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印江分局 |
贵州省铜仁市印江自治县北环桥政务服务中心15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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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玉屏分局 |
玉屏侗族自治县茅坪新区行政中心后四楼47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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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沿河分局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团结大道新农行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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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德江分局 |
德江县青龙街道柏杨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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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思南分局 |
思南县府后街第二办公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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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 |
石阡县行政中心四楼 |
三、执法权限
上述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以下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责任。
(一)现场检查;
(二)查封、扣押;
(三)代履行;
(四)行政处罚。
四、执法依据
上述派出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四)《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一)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下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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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派出机构名称 |
复议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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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碧江分局 |
碧江区人民政府、 铜仁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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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万山分局 |
万山区人民政府、 铜仁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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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江口分局 |
江口县人民政府、 铜仁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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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松桃分局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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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印江分局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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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玉屏分局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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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沿河分局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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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德江分局 |
德江县人民政府、 铜仁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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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思南分局 |
思南县人民政府、 铜仁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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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 |
石阡县人民政府、 铜仁市人民政府 |
(二)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增加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的函》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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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派出机构名称 |
案件管辖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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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碧江分局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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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万山分局 |
碧江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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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江口分局 |
碧江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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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松桃分局 |
碧江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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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印江分局 |
思南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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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玉屏分局 |
碧江区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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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沿河分局 |
思南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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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德江分局 |
思南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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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思南分局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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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 |
思南县人民法院 |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确认的各派出机构,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各派出机构从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持证亮证执法,并在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各项行为规范和纪律约束。
(三)凡未经本公告确认的机构,不具有以自己名义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四)因法律依据调整、体制改革、管辖权变更对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复议机关、管辖法院等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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