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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铜仁市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大队),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为贯彻落实《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监督监测全市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我局编制了《铜仁市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方案》(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联系人:龙金昌 电话:13638137753
邮 箱:1731107698@qq.com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30日
铜仁市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
水质监测方案
为贯彻落实《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监督监测全市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特制定本方案。
监测范围
以市水务局提供的全市6910个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质监测,具体清单见附件。
年度监测任务
根据《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要求,我局负责对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监督性抽取监测。结合我局的工作安排,各分局(大队)将每年自行抽取20%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进行5年滚动式监测(抽取对象应以贫困村、信访投诉村水源地优先),上半年应完成8%,下半年应完成12%。5年滚动周期内实现水源地水质监测全覆盖,并视水源地水质情况,适当增加监测频率。此项工作将列为当地政府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内容。
监测项目
全市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按照水源地类型确认监测项目。
(一)河流型、山塘型、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河流型、山塘型、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二)泉水型、井水型饮用水水源地
泉水型、井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等22项指标,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监测工作开展及经费
技术指导
全市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由我局制定监测方案并负责技术指导。
组织实施
各分局(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各分局(大队)所属监测机构具备监测资质的可自行开展水质监测,也可委托第三方具备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水质监测。每年完成监测后,于6月20日前和11月20日前将监测数据上报市生态环境局水科进行汇总。
资金保障
按照《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监(检)测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规定,各区(县、开发区、高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监测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每年足额拨付。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各分局(大队)负责各地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每年完成水质监测后撰写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与监测数据一同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质控抽查。
各地委托第三方开展监测的,相应分局(大队)应派监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做好质量控制工作。
六、其它要求
(一)监测数据填报和修约参照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
(二)若遇水质异常,各地需组织核查,并分析异常原因,和监测数据一同上报。
(三)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
(四)已停用水源地则不再报送监测数据,相应分局(大队)需提供停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