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25〕15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重力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9009294178XX
法定代表人:吴念,职务:董事长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麻音塘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25〕15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重力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9009294178XX
法定代表人:吴念,职务:董事长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麻音塘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23年10月18日至19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工业固废协同处置与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具体问题如下: 1.雨水沟应急池旁沉砂池有积水,雨水沟排口有排污痕迹;2.初期雨水收集池排口闸未关好,存在废水外渗;3.排口闸阀处沟底部低于初期雨水收集池入口底部,排口闸阀处沟内有废水,沟底部呈绿色;4.循环水系统旁地面有水渗出;5.进入外环境排口底部呈绿色,有排污痕迹;6.废水循环池溢流口有水排入雨水沟。现场委托贵州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茶叶凸小溪、循环水系统旁雨水沉砂池、水碎渣池、循环水、水碎渣旁沉砂池、应急池旁沉砂池、后锁小溪、抚溪江村铁桥各采取水样1瓶。10月20日,我局收到贵州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显示:茶叶凸砷小溪浓度为0.0142mg/L,循环水系统前沉砂池砷浓度为53.0mg/L,冲渣水池砷浓度为1910mg/L,熔炼循环水池砷浓度为36.3mg/L,水淬渣库旁沉沙井砷浓度为1950mg/L,应急池旁沉沙井砷浓度为5030mg/L,后锁小溪砷浓度为4.32mg/L,抚溪江村铁桥砷浓度为0.0856mg/L,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总砷0.5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20日制作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明你公司工业固废协同处置与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处于生产状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入雨水沟外排以及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现场采样的事实。
2.你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30日、2025年5月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关于冯世文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劳动合同书》等资料,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我局于2023年10月21日对何家明、王翔川《调查询问笔录》、于10月23日、30日对王翔川《调查询问笔录》、于12月5日、6日和11日分别对冯世文、卢国才、李会宾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工业固废协同处置与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的建设投产情况、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原材料购买以及使用情况、原材料成分、生产工艺、产品及废弃物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生产废水排放情况、场区雨水沟的流向、雨水沟排口排污以及现场采样等情况。
4.你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23日和12月5日提供的《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工业固废协同处置与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及批复、评估意见、《排污许可证》(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贵州重力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工业固废协同处置与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拟试生产报告》等,证明你公司工业固废协同处置与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手续办理情况、原料及产品类别、生产情况、废水排放要求。
5.贵州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JMWJ2023950)、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〇三地质大队于10月24日出具的《贵州重力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示踪试验成果报告》、铜仁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12月出具的《监测报告》(铜环监报〔2023〕WT032-033号)、你公司于21日、23日、30日提供的《原子荧光法分析报告》、《检测报告单》、《贵州重力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熔炼车间水淬渣浸出毒性检测报告》(编号:GZRSK-006(2023)-16-02)等,证明你公司原材料中含砷、生产废水含砷、后锁小溪砷浓度超标、生产废水的泄露和外排与后锁小溪砷浓度超标存在因果关系。
6.你公司于2023年10月23、30日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硫精矿含金购销合同》、《硫铁矿进出库日报表》(2023年)、《硫铁矿回收到货信息》、《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入库登记台账》(铅滤饼、铅银渣)、《进出库日报表》(氧化铅、再生铅)以及《熔炼车间每月物料使用统计表》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采购及利用处置情况、原材料含砷的事实。
7.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铜环查扣决字〔2023〕2号)、《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铜环查扣解字〔2023〕2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因超标排污被我局查封的事实。
8.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20日、21日分别制作的《移送审批表》、《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案号:铜环刑移〔2023〕2号)、铜仁市公安局大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于10月21日、24日分别作出的《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以及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于10月24日、11月27日、12月18日出具的《关于现场检查笔录与监测报告点位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关于贵州重力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砷污染犯罪案件补充证据的情况说明》、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2月19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玉检刑不诉〔2025〕13号)以及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于3月17日作出的《检察意见书》(铜检刑行意〔2025〕2号)等,证明我局将贵州重力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提出《检察意见书》追究行政责任的事实。
9.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于2024年5月出具的《贵州重力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废水渗漏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贵州重力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日、4月25日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已完成废水渗漏环境损害生态修复工作。
10.2025年2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水功能区划有关问题的批复》,证明舞阳河为Ш类水体。
11.梁勇智、杨荣兴等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案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12.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18日、19日、20日、22日拍摄执法照片和视频资料,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泄露、排放以及现场采样、查封等事实。
以上事实有《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25〕5号)及送达回证、《贵州省重力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减免环保处罚金额的请示》(重科环呈〔2025〕6号)以及《铜仁市生态环境局陈述申辩复核表》等证据证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小写:¥29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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