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25〕16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73662297XQ
法人:梁启波 职务:董事长
地址: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草坪村崇滩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实施如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8月25日到2023年8月25日,你公司在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共计修约289条在线监控数据,其中26条在线监控修约原因属于生产设备、污染防治设施故障,上述修约行为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相关规定。
证据1:《营业执照》《梁启波身份证》《梁露身份证》《洪伟身份证》《高月飞身份证》《梁露身份证》《关于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分工》《关于梁露、洪伟劳务合同书》等资料。证明你公司主体信息。
证据2: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及证人制作的笔录:2023年8月29日、10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3年8月29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梁露)1份,2023年8月30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洪伟、冉均)各1份,2023年8月31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许毅)1份,2023年9月5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冉均)1份。证明相关责任人员及证人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
证据3:你公司提供的《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公司60000吨/碳酸钡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60000吨/碳酸钡生产项目环保验收表》《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公司污染源废气自动监测系统验收备案材料》《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营管理服务合同》《2021、2022、2023年铜仁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网上公示)》等。证明你公司手续办理情况、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以及环保设施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通过验收的事实,且你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排放化工废气的事实。
证据4:《2021年08月25日-2022年12月31日修约审核》《2022年12月20日数据修约证据材料》《2023年01月1日-2023年08月25日修约审核》《2023年5月19日数据修约证据材料》《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等,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明你公司通过篡改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证据5: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60000吨/年碳酸钡生产线大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证明你公司烟气排放浓度和排放流量。
对你公司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进行了复核。对于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1予以采纳,理由是我局发现你公司违法行为后,你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补交超标修约数据环境保护税款,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对于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2不予采纳,理由是你公司专职人员相关技术规范掌握不充分,不是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而且作为环保专职人应当熟练掌握相应的技术规范并对环境违法行为有充分认知,没有主观过错的理由不充分,不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对于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3予以采纳,理由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你公司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已履行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赔偿金额为156891.59元,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 。
以上事实有《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25〕4号)及送达回证、《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环保从轻处罚申请书》以及《铜仁市生态环境局陈述申辩复核表》等证据证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柒万陆千元整(小写:¥476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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