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环境执法 » 行政处罚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25〕12号
来源:执法支队 作者: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25〕12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65773864U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街道北大资源梦想城1,2号地块2-A01栋1单元1层8号     

法定代表人:严斌    联系电话:151****699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12月21日,你公司受贵州大龙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编制《汇成电池新材料产业园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收取费用15万元整。你公司在编制《汇成电池新材料产业园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期间,委托贵州普阳检测有限公司对贵州大龙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汇成电池新材料产业园二期工程地下水、地表水、环境空气、土壤、噪声等环境现状进行环境现状监测,贵州普阳检测有限公司在无地下水、地表水、环境空气、土壤等检测资质的情况下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该报告也未备注分包情况,报告编号:GZPY-2022-0718-13001),该报告与数据应用于《汇成电池新材料产业园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中,并于2022年12月21日取得环评批复(铜环审〔2022〕47号)。你公司未认真审核贵州普阳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资,也未认真审核贵州普阳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PY-2022-0718-13001),导致《汇成电池新材料产业园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基础资料存在虚假。

以上事实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贵州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变更情况、法人身份证、编制主持人身份证、工程师证等证据材料。证明你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资格。

第二组证据:贵州大龙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相关人员身份证及身份证明,《技术咨询合同》《汇成电池新材料产业园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内容)》《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汇成电池新材料产业园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付款凭证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受贵州大龙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编制《汇成电池新材料产业园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收取费用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协助调查函》《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贵州普阳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调查的复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贵州普阳检测有限公司)》。证明贵州普阳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PY-2022-0718-13001)无地下水、地表水、环境空气、土壤检测资质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严斌、高庆国调查询问制作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对贵州大龙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制作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贵州大龙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研究院副院长董熊文调查询问制作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贵州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环境监测服务合同》等材料。证明你公司委托贵州普阳检测有限公司对汇成电池新材料产业园二期工程环境现状进行检测,并将贵州普阳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引用到《汇成电池新材料产业园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技术服务合同书》《贵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电子发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质量检查表》及个人审查意见。证明你公司发现《汇成电池新材料产业园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引用检验检测报告无效后采取的整改措施。

2025年1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25〕1号)。你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5年2月19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期间你公司提出延期提交补充证据。你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补交证据完成。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对你公司免于行政处罚的诉求不予支持。

以上事实有《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25〕1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提交的《听证申请书》《关于提交证据延期的情况说明》《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报告》等证据证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引用虚假现状监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1.违法行为(30%):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裁量幅度为20%;

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20%):报告书,裁量幅度为15%;

3.技术单位规模(20%):从业人员26人,裁量幅度为15%;

4.项目建设地点(30%):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为0。

你公司收取费用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最低法定罚款金额为45万元(所收费用三倍的罚款),最高法定罚款金额75万元(所收费用五倍的罚款)。

根据金额计算为:罚款金额=(20%+15%+15%)×60%×75万=22.5万元,低于最低法定罚款下限。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五条【金额计算】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之规定,应按最低法定罚款金额45万元计算,经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小写:¥150000.00元)

2.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小写:¥45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