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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25〕14号
来源:执法支Z队 作者: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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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25〕14号

当事人名称:高庆国

身份证号:650*******432

    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三街202号专汽小区4号楼1单元702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对你所在的贵州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12月21日,贵州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贵州大龙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编制《汇成电池新材料产业园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贵州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贵州普阳检测有限公司对贵州大龙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汇成电池新材料产业园二期工程地下水、地表水、环境空气、土壤、噪声等环境现状进行环境现状监测,贵州普阳检测有限公司在无地下水、地表水、环境空气、土壤等检测资质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该报告未备注分包情况,报告编号:GZPY-2022-0718-13001),该报告与数据应用于《汇成电池新材料产业园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中,你作为编制主持人,未认真审核贵州普阳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资质,也未认真审核贵州普阳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PY-2022-0718-13001),导致《汇成电池新材料产业园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基础资料存在虚假。

以上事实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贵州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变更情况等证据材料。证明贵州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组证据:贵州大龙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相关人员身份证及身份证明,《技术咨询合同》《汇成电池新材料产业园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内容)》《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汇成电池新材料产业园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付款凭证等资料。证明贵州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贵州大龙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编制《汇成电池新材料产业园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协助调查函》《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贵州普阳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调查的复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贵州普阳检测有限公司)》。证明贵州普阳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PY-2022-0718-13001)超出检测资质。

第四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严斌、高庆国调查询问制作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对贵州大龙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制作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贵州大龙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研究院副院长董熊文调查询问制作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贵州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环境监测服务合同》等材料。证明贵州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贵州普阳检测有限公司对汇成电池新材料产业园二期工程环境现状进行检测,并将贵州普阳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引用到《汇成电池新材料产业园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高庆国作为编制主持人。

第五组证据:《技术服务合同书》《贵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电子发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质量检查表》及个人审查意见。证明贵州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汇成电池新材料产业园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引用检验检测报告无效后采取的整改措施。

2025年1月8日,我局向你送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25〕1-2号)。你于2025年1月13日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5年2月19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期间你提出延期提交补充证据。你于2025年4月10日补交证据完成。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对你免于行政处罚的诉求不予支持。

以上事实有《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25〕1-2号)及送达回证,你提交的《听证申请书》《关于提交证据延期的情况说明》《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报告》等证据证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引用虚假现状监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之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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