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25〕8号
当事人:桂世友
身份证号:52222****431X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鱼塘乡鱼塘村下院子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以上事实有《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24〕15号)及送达回证,《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先告字〔2024〕24-2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提交的《关于对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意见(铜环罚先告字〔2024〕24-2号)的陈述和申辩》《铜仁市生态环境厅局陈述申辩复核表》等证据证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1.违法行为20%:污染防治设施部分建成,主体工程投入使用,裁量幅度为10%;
2.排放污染物类型30%:畜禽养殖污染物,裁量幅度为15%;
3.项目应报批的文件类别30%:报告书。裁量幅度为20%;4.超过责令改正时间(20%),不适用,裁量幅度为0。罚款金额为【(10%+15%+20%)×60%】×20万元=5.4万元。经研究决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54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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