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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25〕8号
来源:执法支队 作者: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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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25〕8号

当事人:桂世友                                    

身份证号:52222****431X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鱼塘乡鱼塘村下院子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对你负责管理的铜仁市万山区民曦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铜仁市万山区鱼塘乡民曦养殖场建设项目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合作社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如下:

铜仁市万山区鱼塘乡民曦养殖场建设项目自2023年9月投入养殖以来,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农灌系统、初期雨水收集池、危险废物间等设施,污水处理站未投入使用,至今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经调查,你作为铜仁市万山区鱼塘乡民曦养殖场的实际负责人。

以上事实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营业执照》《丁兴国身份证》《桂世友身份证》《凡学飞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证明该合作社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及责任人员关系。

第二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相关责任人员及证人制作的笔录:2024年9月11日至10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2024年9月26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丁兴国)1份,2024年9月20日、10月6日、10月11日、10月14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桂世友)4份,2024年9月11日、10月14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凡学飞)2份,2024年10月18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石前贵)1份。证明相关责任人员及证人对该合作社违法事实的认定。

第三组证据:鱼塘乡农业服务中心提供的《万山区民曦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2023年9月至2024年10月生猪进栏情况统计表》《万山区民曦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2024年生猪出栏情况统计表》,铜仁市万山区民曦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生产记录》《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粪污处理台账》。证明铜仁市万山区民曦生态农业证明该合作社的生产情况和粪污处理状况。

第四组证据:你专业合作社提供的《铜仁市万山区鱼塘乡民曦养殖场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铜仁市万山区鱼塘乡民曦养殖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黔环评估书〔2022〕24号)》《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铜仁市万山区鱼塘乡民曦养殖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铜环审)〔2022〕18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书》《铜仁市万山区民曦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养殖废水处理站工程设计方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设施农用地备案表》《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书》。证明你合作社手续办理情况以及环保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事实。

2024年10月6日,我局向你合作社送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24〕15号),2024年12月9日,我局向你送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先告字〔2024〕24-2号)。你于2024年12月11日向我局提交《关于对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意见(铜环罚先告字〔2024〕24-2号)的陈述和申辩》,申请免于处罚,经现场复核和会议讨论,你个人不符合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24〕15号)及送达回证,《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先告字〔2024〕24-2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提交的《关于对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意见(铜环罚先告字〔2024〕24-2号)的陈述和申辩》《铜仁市生态环境厅局陈述申辩复核表》等证据证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1.违法行为20%:污染防治设施部分建成,主体工程投入使用,裁量幅度为10%;

2.排放污染物类型30%:畜禽养殖污染物,裁量幅度为15%;

3.项目应报批的文件类别30%:报告书。裁量幅度为20%;4.超过责令改正时间(20%),不适用,裁量幅度为0。罚款金额为【(10%+15%+20%)×60%】×20万元=5.4万元。经研究决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54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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