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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25〕10号
来源:执法支队 作者: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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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25〕10号

当事人名称:田景勇                                       

身份证号:522****5813             

地址:贵州省思南县亭子坝镇盆丰村黎子台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以来对你任职的铜仁市泰铭生态农业科技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现已查明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万山区鱼塘乡鲫鱼塘温氏养殖小区项目已于2024年6月25日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提交自验信息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万山区鱼塘乡鲫鱼塘温氏养殖小区项目环评文件要求“雨水总排口阀门,设置有切换阀门1个,日常和事故状态下处于关闭状态,确保厂区事故废水全部能够流入应急调节池暂存;在发生降雨过程中,由专人打开,将雨水排出厂外”实际未落实,实际应急池位于厂区中部,距离环保区雨水沟约130米,未连接任何管道或阀门。养殖2区、环保区雨水沟未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无法收集。

(2)万山区鱼塘乡鲫鱼塘温氏养殖小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表3-4验收项目建设内容及变更情况表填写为“与环评不一致,实际2座,容积分别为10000立方米、6500立方米,不属于重大变更”。经调查黑膜池建设时为1个(容积12000立方米),由于污水处理站建设在黑膜池中央,约占容积3000立方米(黑膜池分为2个),实际建设与验收情况不一致。

(3)万山区鱼塘乡鲫鱼塘温氏养殖小区项目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提交自验信息“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实际建设情况”中表述“在猪舍、污水处理工程区及干湿分离间内采取喷雾的措施,每天定时进行喷洒除臭剂”,但实际鲫鱼塘养殖场养殖一区、二区、养殖三区部分猪舍未严格落实环评要求的喷雾除臭设施(风机处除臭挡网和水喷淋措施)。铜仁市泰铭生态农业科技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提出验收合格并进行了备案公示。经调查,你本人作为万山区鱼塘乡鲫鱼塘温氏养殖小区项目涉及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也具体负责进行网上备案等工作。

以上事实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相关人员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证据证明你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组证据:《万山区鱼塘乡鲫鱼塘温氏养殖小区环境影响报告书》、《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万山区鱼塘乡鲫鱼塘温氏养殖小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关于对<万山区鱼塘乡鲫鱼塘温氏养殖小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万山区鱼塘乡鲫鱼塘温氏养殖小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公示证明》。证明你公司手续办理情况,存在验收与实际建设部分不一致。

第三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制作清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无人机航拍视频等资料。证明你上述环境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19日,我局向你送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先告字〔2024〕22-2号)。你于2024年12月26日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举行听证会,于2025年2月11日作出《听证报告书》,建议对你从重处罚适当降低幅度。

以上事实有《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先告字〔2024〕22-2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听证报告书》等证据证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经研究决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56,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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