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决字〔2024〕15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省松桃顺风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590776019T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农职中路口
法定代表人:姚作华 职务:负责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10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阅铜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和公安交通警察机动车详细信息平台,发现你公司采用加载减速法对柴油机动车贵DU1879、贵DN5068、贵D03H91贵DJL055、贵DLQ488进行尾气检测时,“发动机额定功率(kw)”数值被擅自修改,与机动车出厂数值不一致。上述五辆柴油车通过修改发动机额定功率降低检测限值标准,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中8.2结果判定 8.2.3 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中,经修正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否则判定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规定,你公司仍出具了虚假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真实、合法、关联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杨绍勋身份证》,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有检验检测资质;
3.《贵州省松桃县顺风机动车辆检测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松环表〔2012〕2号)《贵州省松桃县顺风机动车辆检测站验收意见》(松环验〔2013〕1号),证明你公司已取得相关合法合规手续,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4.2024年10月25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堪察)笔录》1份、10月3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视频,《松桃顺风检测站尾气检测改功率台账》;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贵DU1879、贵DN5068、贵D03H91、贵DJL055、贵DLQ488五台机动车详细信息,在用车检验(测)报告(5份);证明你公司位违规出具虚假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事实;
5.收款收据(5份);证明你公司对贵DU1879、贵DN5068等五台机动车在尾气检测时收取检测费的情况。
2024年11月14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24〕21号),11月14日送达《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24〕1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24〕21号)、《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24〕16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通过安装作弊软件、更换车辆上线检测等弄虚作假的方式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捌拾元整(¥1080.00元)。
两项合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零捌拾元整(¥12108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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