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责改字〔2024〕21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省松桃顺风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590776019T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农职中路口
法定代表人:姚作华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13908567277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10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阅铜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和公安交通警察机动车详细信息平台,发现你公司采用加载减速法对柴油机动车贵DU1879、贵DN5068、贵D03H91贵DJL055、贵DLQ488进行尾气检测时,“发动机额定功率(kw)”数值被擅自修改,与机动车出厂数值不一致。上述五辆柴油车通过修改发动机额定功率降低检测限值标准,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中8.2结果判定 8.2.3 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中,经修正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否则判定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规定,你公司仍出具了虚假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真实、合法、关联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杨绍勋身份证》,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有检验检测资质;
3.《贵州省松桃县顺风机动车辆检测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松环表〔2012〕2号)《贵州省松桃县顺风机动车辆检测站验收意见》(松环验〔2013〕1号),证明你公司已取得相关合法合规手续,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4.2024年10月25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堪察)笔录》1份、10月3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视频,《松桃顺风检测站尾气检测改功率台账》;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贵DU1879、贵DN5068、贵D03H91、贵DJL055、贵DLQ488五台机动车详细信息,在用车检验(测)报告(5份);证明你公司位违规出具虚假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事实;
5.收款收据(5份);证明你公司对贵DU1879、贵DN5068等五台机动车在尾气检测时收取检测费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通过安装作弊软件、更换车辆上线检测等弄虚作假的方式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移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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