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决字〔2024〕14号
当事人姓名:田军
身份证件号码:52222*******35
职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地址:贵州省德江县枫香溪镇袁场社区上长滩组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对你公司甘龙镇坪上村生猪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甘龙镇坪上村生猪养殖点2018年5月8日开工建设,2020年3月5日主体工程建成。项目建成6栋育肥舍(每栋设计存栏规模500头生猪、总设计存栏规模3000头生猪)、综合用房、饲料库房、蓄水池、配电房、赶猪道、污水沉淀池2个(容积共800m³)、氧化塘1个约800m³、干湿分离机1台、干粪堆粪棚(占地约120㎡)、消毒通道,办理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1952062800000006)。贵州松桃惠民农业产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于2023年1月1日投产至今,共养殖3批猪,分别是2023年5月出栏2875头生猪;2024年2月出栏2925头生猪;2024年7月出栏约2900头生猪。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贵州松桃惠民农业产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甘龙镇坪上村生猪养殖场环评类别应当为报告书,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建设,鉴于主体工程于2020年3月5日建成并于2023年1月1日投产,但至今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存在未经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你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罚告〔2024〕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至2024年11月25日未收到你陈述申辩、听证申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申请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专项处罚裁量表(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印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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