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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 典型案例(水环境违法领域)
来源:市执法支队 作者: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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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

典型案例(水环境违法领域)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积极推动问题整改,现将铜仁市2024年第一季度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水环境违法领域)公布如下:

案例一 铜仁长行坡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水体倾倒废弃物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31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瓦屋乡环保林业站反映“瓦屋乡溪坎村甘溪小河里,倾倒有工业固体废物”的问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核实,经查实:该公司调派4辆车运载淤泥至灯塔公共渣库,其中3辆车已于2023年10月24日运至灯塔公共渣库,但其中一辆车牌为湘J63885的东风天锦车,驾驶员刘某将装载10余吨淤泥于2023年10月24日下午20点左右未按要求运至指定地点,倾倒在瓦屋乡溪坎村花棚组甘溪河岸及河里。经查阅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文本得知,该公司矿井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淤泥为一般固体废物,需经压滤后运往指定地点处置。该公司倾倒废弃物的受纳水体甘溪河为三类水体。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7.1万元。

【案件启示】

向水体倾倒废弃物的形式多样,因是乡镇线索反馈,线索移交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后赶赴现场后,违法企业已经完成倾倒行为违法主体难以认定,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分批展开调查,对现场进行拍照和录像,排查溯源,进一步锁定违法事实、固定证据,确保执法的准确高效。通过对本案的立案查处,提高了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对内部环节的管理,同时对相关企业和附近村民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厉害性和法律责任,起到了较大的震撼,本案中,乡镇、街道办事处与区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相联动,形成高效率的联动机制,起到更高效、更精准的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二 松桃远争消毒包装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

【案情简介】

接到信访举报线索,2023年11月16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松桃远争消毒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洗涤项目处于运营状态,该公司沉淀池有废水外排,经雨水沟进入下方约2米处的田地。环境监测人员随即对该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经检测分析:该公司沉淀池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8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1.56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案件启示】

该企业未认真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对环保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存在侥幸心理。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环境检测机构同步开展污染物检测,体现了环境执法、监测联动机制,有效提升执法效能,通过案件查处,将对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且心存侥幸的环境违法者起到极大教育、警示及震慑作用;同时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增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 石阡县姚窑窖洞藏酒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对石阡县姚窑窖洞藏酒业有限公司在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龙塘镇核桃湾村龙寨组建设的白酒酿造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白酒酿造项目处于生产状态,发酵废水流入雨水沟并排入外环境。我局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厂区雨水沟排放口水质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pH、色度、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均超过《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表2“直接排放”标准限值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相关规定,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1万元。

【案件启示】

  一起案件就是一记警钟,作为排污企业要认真从中汲取教训,做好环境管理,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除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外,还要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切不可受经济利益驱使,或心存侥幸,或疏于管理,或不懂法等而实施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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