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第三批)
为发挥以案示法的警示作用,积极推动问题整改,现将铜仁市2023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公布如下:
【案例一】
贵州玉屏荣丰机动车安全性能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4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在对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平台进行随机抽查尾气检测视频时,发现贵DXXXXX汽车为双排气管,《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规定:“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 Y 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但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对该辆汽车进行尾气检测时,将尾气检测探测管插入排气管其中一侧,Y型探头另一侧未插入,便开始进行尾气检测工作并出具了该车辆合格检测报告。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共有12辆汽车进行尾气检测时均未严格按照规定将监测探头插入双排气管内并均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之规定,依法责令改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12万元。
【案情启示】
当前,第三方机构环保服务企业生态环境违问题突出,弄虚作假行为屡禁不止,生态环境法律意识薄弱。通过本案查处,一是提高第三方机动车检测机构环保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二是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企业主动联系涉事车辆召回重检,维护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营商环境。
【案例二】
贵州红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部分台账未建立、未记录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7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部分台账未建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20603745716089P001Y)副本“(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中要求对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基本信息进行电子台账+纸质台账记录。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021年版)》,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2万元。
【案情启示】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从法律层面更加规范以及推动排污许可证的实施,本案中,从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入手,执法人员由制度未建立逐步深入查出台账未建立,未按照要求记录,同时对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均未记录的证据同时当场予以固定,不给排污单位留有伪造资料的时间和机会。同时通过对企业的指导和查处,让企业进一步对排污许可证更加了解,增加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重视以及学习。
【案例三】
贵州国如环境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5日和26日,接贵州省自动监控水质监管平台预警,铜仁市玉屏县舞阳河罗家寨段省控断面水质异常,2023年3月27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河段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经排查发现,该公司运营服务的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中心项目雨水沟排口存在水外排,现场对该雨水沟采取水样进行检测。检测报告(JMWF2023276)显示,总磷为2.32mg/L,总磷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标准A标准”,超标3.64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案情启示】
通过平台预警进一步排查溯源,执法人员第一时间深入涉水企业现场调查并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条,精准固定企业环境违法相关证据,增加了违法线索发现渠道,充分发挥了平台“哨兵”作用,推进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化、智能化,实现精准快速查处,提升执法效能,确保了辖区水环境安全。
【案例四】
贵州恒达农牧业有限公司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举报奖励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1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电话投诉,反映“大坝场镇官堂坝村丝栗树组的养殖场直排,造成环境污染,希望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2023年9月6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租赁的位于铜仁市思南县大坝场镇官堂坝村丝栗树组丁槽沟的黄牛养殖项目由于粪便堆积池西面挡墙过低,导致下雨时,雨水进入堆积池内,未及时进行处置,造成粪便溢出,通过粪便堆积池南面的雨水沟流到靠近粪便堆积池下方农田灌溉沟渠内(雨水沟、灌溉沟渠均硬化)的外环境中。同时由于连接养殖圈舍和尿液收集池的收集管脱落,未及时发现,导致尿液直接流入外环境中。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8万元。
【案情启示】
本案通过信访投诉,将群众举报作为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重要途径,结合“举报奖励”,最大程度激发、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多方式、多手段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准确固定证据,大幅提升执法效能,及时有效推动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
【案例五】
南宁特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放射性环境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3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龙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准备在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龙分公司对其1号机组燃煤锅炉开展放射性同位素探伤作业,未按照规定完成跨省备案程序,将伽玛探伤仪转移到我省开展检测工作。
【法律适用】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之规定处罚。
【查处情况】
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我省使用的行为给予警告。
【案情启示】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应用也非常广泛,例如,人们密切接触的各大医院,部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已离不开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应用,还有本案中工业探伤作业。因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我国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提出了严格管理要求,对未按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同位素使用活动、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擅自转移放射性同位素的行为均将受到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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