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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松罚字〔2021〕65号
松桃众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MA6J3FAH53
法定代表人:田维杰
地 址:松桃苗族自治县瓦溪乡地稳村大堡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21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瓦溪乡大堡砂石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砂石场位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瓦溪乡地稳村大堡,规模为年产6万立方米砂石,于2020年5月建成并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该砂石场处于生产状态,料场堆放有约2000立方米粉砂、300立方米12碎石和2000立方米的24碎石,粉砂未采取任何覆盖措施,12碎石及部分24碎石采用黑色防尘膜进行了覆盖,堆料场堆放未覆盖的砂石占地面积共约40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17日制作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1月18日制作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1月17日现场图片,松桃众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环评批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27日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松罚告字〔2021〕6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与请求。收到你公司交来的陈述与请求报告后,我局于2021年12月5日进行集体讨论。因为2021年11月27日,我们执法人员到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松罚告字〔2021〕66号)文书时,发现你公司砂石场还在对未覆盖的砂石覆盖防尘网,现场仍有部分砂石未完成覆盖,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中规定的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陈述与请求中从轻处罚的请求。
以上事实有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松罚告字〔2021〕66号)及其送达回执、关于瓦溪乡大堡砂石场的陈述与请求报告、2021年11月27日你公司大堡砂石场正在对砂石进行覆盖的图片等资料为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陸仟元整(¥3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到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松桃分局执法一中队对接缴纳罚款事宜,并在15日内交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