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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松罚字〔2022〕2号
贵州松桃中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MA6H92L28K
法定代表人:杨林彬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粑坳社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21日,根据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信息反馈“松桃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在线水质监测数据超标”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贵州松桃中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的松桃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该厂2号处理线因故障处于维修状态,正在运行1号处理线处理线。经调阅排口总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数据多次时均值超标,在线分析仪建有第三方运维台账及质控样比对台账,调阅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数据显示,松桃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口总氮日均值从2021年11月17日至21日数据均存在超标,现场提供的2021年11月17日水质检测记录台账及手工检测记录台账显示总氮超标。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1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贵州松桃中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松桃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口-日均值表(2021年10月1日00时00分-2021年11月24日00时00分),松桃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口总氮2021年10月1日00时00分00秒-2021年11月22日00时00分00秒日报表复印件,松桃县中伟污水处理厂各项检测原始记录表,2021年第3季度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报告,铜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松桃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铜环审〔2017〕18号)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贵州锦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质控台账(废水)复印件及现场检查图片等资料为凭。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26日对你公司下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松责改字〔2021〕70号),2021年12月21日下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松罚告字〔2021〕70号),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载量基准(2021年版)》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2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松桃分局执法一中队对接相关事宜,并将罚款缴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或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