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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松罚字〔2021〕63号
松桃长兴三姐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MAAL2EL900
法定代表人:龙树元
地址:松桃苗族自治县长兴堡镇天堂村二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松桃长兴三姐养殖场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年出栏1000头/生猪的圈舍左边约有30根猪饮水碗导排管接入雨水沟,水质呈浑黑色,通过猪舍下方雨水管道排至干湿分离机右下方土地中,并流入氧化塘下方约5米处未经防渗处理的石缝洼地中。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24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0月10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图片、现场示意图等资料为凭。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8日对你养殖场下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松责改字〔2021〕64号),2021年11月12日下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松罚告字〔2021〕65号),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养殖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养殖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年版)规定,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养殖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松桃分局执法一中队对接相关事宜,并将罚款交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养殖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或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