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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松罚字〔2021〕64号
贵州松桃惠民农业产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MA6DLAR54B
法定代表人:石 坤
地 址: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北路
一、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2021年10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盘信镇楼台村坳上养殖场(生猪代养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目前存栏生猪470头,建有5栋育肥猪圈舍,现场工人正对1号、2号、4号育肥猪圈舍进行冲洗,部分冲洗水及粪便泄露至雨水沟接入沉淀池,未及时对沉淀池内的粪污进行清理,导致部分粪污泄露至养殖场下方流转土地。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0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052062800000181)、《营业执照》、法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现场图片等资料为凭。
我局于2021年10月17日对你公司下达《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松责改字〔2021〕6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泄露的粪污进行清理。2021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下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松罚告字〔2021〕64号),告知你公司关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盘信镇楼台村坳上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告知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者申辩。以上事实有《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松责改字〔2021〕65号)《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松罚告字〔2021〕64号)及其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环境法律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三、作出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环综合[2021]67号)文件及《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1年版)相关规定,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松桃分局执法一中队对接相关事宜,并将罚款缴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或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4日